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制度汇编

2021-08-16
新闻来源: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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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

 

 


中国★北京

2018年12

 





目    录

1、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章程-------------------------3

2、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党建工作制度-------------14

3、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18

4、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1

5、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诚信自律准则-------------23

6、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25

7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29

8、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33

9、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薪酬福利标准(试行)--40

10、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47

11、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51

12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53

13、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关于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56

14、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接受社会公众问询答复制度(试行)--59

15、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62

16、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会计电算化制度---------66

17、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财务报销暂行规定------68

18、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保值增值管理制度------70

19、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秘书处工作职责---------74

20、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秘书处考评奖惩制度---77

21、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文件档案资料管理制度---81

22、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收发文管理办法---------83

23、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公章使用管理办法------86

24、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法人证书使用管理办法---87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传承妈祖仁爱精神,弘扬公益慈善理念。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万元。来源于北京莆田企业商会会员企业无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大屯路甲

58号金海湾酒店内1-2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支持妈祖文化遗产、文献整理和文物保护工作,资助有利于传承妈祖仁爱精神的救灾救济、扶贫救助、医疗卫生、支教助学、促进就业等方面的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慈善事业,自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二)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五)具有较强的公益责任意识,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六)在业界拥有良好的个人声望,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能为本基金会筹划、捐款、管理做出贡献。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章程;

(八)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的权利:

(1)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2)行使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查阅理事会记录和本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说明;

(3)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4)建议理事长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

(二)理事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2)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3)积极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参与理事会的各项活动;每年至少参与两次本基金会组织的资助项目考察、监督和检查验收活动,增进对基金会工作的了解;

(4)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5)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6)支持秘书处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正常情况下不干预秘书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7)推荐理事;

(8)承担力所能及的理事会下属各专业小组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理事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要求提交特别决议表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和监事长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四)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会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审批一般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各内设机构负责人;

(六)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理事会授予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基金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拟订本基金会一般性的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长审批;

(六)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九)决定各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解聘;

(十)负责与理事沟通,配合理事长工作,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十一)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业务活动计划进展情况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十二)本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企业、组织或个人的捐赠;

(二)基金会财产保值增值的收益;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捐赠金额超过

50万元的慈善项目;

(二)年度支出占总支出

30%的慈善项目

(三)受益(服务)超过

100人的慈善项目

(四)涉外慈善项目;

(五)其他重大慈善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

(二)对出于公益目的的调查研究项目给予资助;

(三)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

(四)开展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是指:

(一)一次性募捐超过50万元的慈善活动

(二)一次性超过50万元的捐赠活动

(三)发生5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变动

(四)发生50万元及以上的交易及资金往来

(五)其他超过50万元的资金变动。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理事会决定终止的,或者理事会认为基金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3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党建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党支部设置

第二条  依据上级党组织要求,经北京市文化教育领域基金会第二联合党委批准,于2020年6月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与其他5家基金会组成了流动党员第二联合党支部

第三条  作为流动党员联合党支部,不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不能决定发展新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和决定对党员的处分等,不换届。

第四条  本基金会党员未达5人,不设支部委员会,不设党小组。

第三章  党支部工作职责

第五条  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

第六条  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党员、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第七条  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八条  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  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书记职责

第十条  召集党员参加党建活动,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指示;研究谋划和具体安排党建工作,将党建工作与机构工作有效融合,将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理事会讨论上报上级党组织决定;组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会。

第十一条  与党员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障基金会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第十二条  检查党建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对党建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三会一课”制度

第十三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对流动党员联合党支部的要求,基金会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按时开展党员会议和党课。

第十四条  党员活动

(一)党员活动由基金会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由基金会秘书处召集党员理事参加。

(二)主要内容:听取和审查党建工作报告,讨论基金会党建工作的重大问题;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

第十五条  党课

(一)每半年上1次党课,党课教员为上级党组织书记或党员骨干。参加党课人员为全体党员,也可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共青团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二)党课应有明确的主题,可以按照上级党组织精神确定主题,可以结合形势任务要求确定主题,也可以结合基层需求确定主题,避免党课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除了传统的课程式讲座以外,还可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介创新讲党课形式,提高党课覆盖面和实际效果。

第六章  组织生活会

第十六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组织生活会制度,按时召开组织生活会并进行民主评议党员。

第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基金会理事会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组织生活会内容:对党员进行党的理论知识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等方面知识;查改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党员被问责或受到党政纪处分时,基金会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并上报上级党组织。受到处分的党员,应当作出深刻检查,其他党员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汲取教训,开展对照检查,主动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认真整改。

第七章  主题党日活动

第二十条  不定期开展基金会主题党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认真研究确定每次主题党日的具体内容,聚焦增强党性、提高素质、服务群众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主题党日以基金会为单位进行组织,全体党员参加。本基金会可根据当月活动主题,扩大参加主题党日活动的人员范围,邀请入党积极分子或群众代表参加。

第八章  党支部工作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党建工作档案管理全面遵守《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章程》和《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设立负责党建工作档案专员,负责行文资料、上级文件资料、学习教育资料、计划总结资料等档案存档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建工作档案记录基本要求:规范、齐全、求实。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基金会理事会议依章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议是基金会常设的领导基金会日常工作的议事机构,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议由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组成。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根据需要,荣誉理事长、顾问、监事长、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议。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书面委托副理事会长召集和主持。委托时,应当出具委托书,并列举出授权范围。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在每半年完结后,15个工作日之内召开。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5日以通讯或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六条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电话、传真、Email等形式告知秘书处是否参加会议。如本人因故不能参加,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代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应出席会议人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仅就会议通知列明的议题进行讨论、表决,表决方式为鼓掌或举手表决,出席会议人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对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基金会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基金会的最大利益为准则。

第十条 如果会议议题与出席会议人员存在关联关系,该出席会议人员应回避讨论与表决,其决议表决权不计入法定人数。对关联事项的表决,须经除该关联人员以外的其他参加会议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会议应当由基金会秘书处秘书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且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签名簿及代理委托书一并由秘书处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人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在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任。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出席会议人员对基金会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出席会议人员可以免除负责。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章程》办理。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的全面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掌控,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推进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

1、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2、理事会换届工作;

3、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增补或罢免理事;

4、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6、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二条 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本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向理事会报告,并报北京市民政局。

第三条 以下重大事项应报告基金会理事。

1、专项基金的设立;

2、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3、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

4、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5、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6、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四条 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本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北京市民政局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六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签署。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八条 本制度颁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诚信自律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诚信自律建设,提高基金会公信力,推动基金会健康发展,结合《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章程》和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总体要求,围绕增强依法自治能力,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基金会现代法人治理结构。

第三条 健全内部组织架构和高效运行机制,加强内部治理,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规范。

第四条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梳理检查并适时优化内部管理制度,加大各项制度落实力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第五条 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依法依规运作,恪守公益宗旨,不断增强服务能力。

第六条 严格执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认真履行民主程序,根据议事内容,分别提交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确保监事会职责权利。

第七条 理事会、监事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提升依法依章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基金会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八条 实行诚信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诚信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九条 强化公益项目管理,做好公益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全过程管控。

第十条 自觉接受年检审计、离任审计、换届审计、专项审计和抽查审计,加大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的整改力度。

第十一条 积极推行基金会内部信用管理,建立内部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健全服务投诉信息管理、回馈和内部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十二条 加强诚信教育,强化诚信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将诚信建设作为自觉追求和普遍行动。

第十三条 完善内部诚信激励措施和违规失信问责机制。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法定信息公布义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创新信息公开方式,进一步提升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 加强基金会诚信文化建设,树立诚信服务公众形象,弘扬诚信自律新风尚。

第十六条 遵纪守法,诚信践诺,以自律苦练内功,以诚信外塑形象,不断夯实基础,提高自身能力和声望。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扩大公开透明,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实行)》、《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一)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基金会联系方式;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五)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六)基金会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

(三)属于个人隐私;

(四)知识产权;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八条 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章 信息发布途径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官方网站,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五条 在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各宣传平台、北京莆田企业商会宣传平台、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以及其他主流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上公布本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综合其他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移动传媒、网络媒体、博客微博、电子邮件、手机、固定电话、展板、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七条 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报送上一年度的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民政部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第十九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二十条 接受并答复捐赠人查询。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一)法规规章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二)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且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该将申请转到相关部门或信息工作小组,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组织领导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工作岗位不同,信息披露和保密的责任不同;责任不同,获得信息的权限不同。

(一)项目管理部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披露工作;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披露的信息,必要时向各部门及基金会秘书长提出信息披露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基金会所有信息的汇总及存档管理;

(三)各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四)部门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披露建议,并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披露;

(五)基金会秘书处享有信息披露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的自主公益项目及合作公益项目,专注于公益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

第六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审议、专家委员会评估、理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资金募集

第八条  项目基金来源

1、项目发起人的捐款;

2、社会公众、爱心人士、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3、开展专项募集和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4、基金增值;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十条   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需制定统一的项目管理手册,按照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二条  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经基金会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后,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七条   基金会项目部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秘书处和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申请拨款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绩效评估报告,基金会项目部会同财务部审查无误后,方可拨款;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报告,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报秘书处及理事会批准,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中期,须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报秘书处和理事会批准后,按照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调整或整改意见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由第三方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评估验收,根据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级,评估报告须报秘书长批准。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束阶段,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项目部须提出结项申请,并报秘书长批准。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部统一备案,并在基金会档案管理系统中备份;

第七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平台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指定信息专员负责项目的信息管理,信息专员接受基金会项目部的领导和监督。信息专员负责确保项目数据的及时准确,对项目实施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持,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基金会项目部;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项目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秘书处。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基金会秘书长受理事会委托行使上述权力。

第三条  基金会综合行政部门负责拟定基金会的人才资源规划、用工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拟定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二章  人力资源规划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进行前瞻性人力资源计划。建立明确的人才引进标准、工作分析体系。

第五条  短期人力资源计划由基金会秘书长核准,中长期人力资源计划报基金会理事会核准。

第六条  建立并完善基金会人力资源库,包括志愿者在内的所有人员简历、档案资料,作为基金会长远发展人力资源储备。

第三章  招聘、试用、录用及档案管理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八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九条  基金会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时,应首先报请综合部在基金会内部调配。基金会内部无法调配的,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在核定编制数额范围内由基金会综合部统一招聘。

第十条  应聘者通过基金会初试、复试、面试、背景审查和体格检查,确认合格后,用人部门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后报综合部。由综合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秘书长审批。方可入职。

第十一条  拟录用员工在入职报到时,须缴验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一寸彩色免冠近照4张;

(五)近一个月内,医院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  拟录用员工缴纳以上材料并检验合格者,需填写《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贰份。原件由综合部备案存档,复印件由用人部门留存。被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基金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能力予以聘任。

第十三条  拟录用员工上岗后,除经秘书长特批外,一律实行3—6个月的试用期制度,并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基金会可对试用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达到要求后,根据员工的专长安排上岗。试用期间,基金会将对员工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  试用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录用为基金会劳动合同聘用制员工,并由基金会综合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建立内部人事档案和员工个人档案。考核不合格者,要求离岗,不予录用。

第十五条  员工人事档案由综合部建立、保存并管理,必须准确、及时、保密。员工人事档案包括:《应聘人员简历》,《基金会工作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等。员工个人档案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户口关系证明复印件、党团关系、奖惩材料等其它个人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  基金会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一)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聘任,并报民政局备案;

(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聘任;

(三)各部门负责人,由基金会秘书长聘任,报基金会理事会核准;

(四)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以下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第四章  培训、进修

第十七条  综合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

第十八条  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专业培训、短期研修班等,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十九条  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会议的情况;

(二)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

(三)学到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

(四)联系基金会实际,提出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第五章  管理、调动、辞职、辞退与开除

第二十条  基金会受聘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基金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开除。

第二十一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坚决维护基金会名誉,不得以任何言论及行为损害其名誉;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与员工协商,可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内容和职位进行调整,并据此对其工资作相应的调整。员工可据此反映自己的意愿,但应从基金会的整体利益出发,服从基金会的调动安排。员工的内部调动,应经秘书长同意,综合部备案后方可实施,并按新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有权辞职,基金会拟录用员工在试用期内均可提前3日向综合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后,基金会正式员工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由综合部发放离职通知,秘书长批准日期为其离职日期。员工提出辞职后至离职前,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以休假等理由离岗或提前离职。如辞职未获批准,用人部门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未按规定期限提前离职者,应按《劳动合同》的规定处理。如特殊情况则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基金会有权辞退员工,经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基金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发放离职通知: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基金会所能提供的其他工作的;

(二)基金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仍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基金会规章制度的行为,基金会可以随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条款不必提前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并发放离职通知。

(一)经常迟到或早退,被基金会口头或书面警告后,态度恶劣或仍不改正,或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10天以上的;

(二)基金会按劳动合同约定调整员工的工作职位或部门,员工拒不服从的; 

(三)员工为骗取病假或享受医疗期待遇,从医院开出虚假医务证明欺骗行为的;

(四)泄露基金会行业秘密的,包括客户资料,技术资料等;

(五)伪造基金会文件、证章、票据的;

(六)开据虚假或不合理发票,骗取基金会报销款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收受贿赂,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基金会财物、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将基金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离职手续

员工应在接到离职通知后一个月内办完离职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持《离职工作交接单》到各个相关部门签章,结清一切账目,交回钥匙、记事本、名片及所持基金会的文件及物品。对于经手的项目要做详细文字介绍及移交文件清单备查,《离职工作交接单》未经签字,则视为交接手续没有办理,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基金会,否则将给予基金会一定的经济补偿。基金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必须经过审计方可离职。

员工辞职后,聘用关系即告解除,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发放至该员工离职之日止。

第六章  考勤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为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具体规定按《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员工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第三十条  奖惩实施一般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具体规定按《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员工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  假期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九章  工资福利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薪酬福利标准(试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章  保险

第三十四条  员工依法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基本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除依法享受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社保待遇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三十五条  “五险一金”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由基金会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纳部分由基金会缴纳。“五险一金”缴纳基数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兼职人员的聘用、解聘、管理、考核、奖惩、薪酬等人事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综合事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薪酬福利标准(试行)规定

 

为了建立与机构发展战略相适应人力资源政策和工资收入分配规定,结合《劳动法》、中国物价指数(CPI)和同类公益机构的薪酬水平,特制定基金会薪酬福利标准试行,基金会将参照每年经营发展状态每年末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本规定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

一.薪酬规定的原则

(一)以职位贡献和业务能力为导向的原则

为了体现薪酬规定的公平公正,建立起基于职位贡献和体现个人能力的职级绩效奖金模式。

(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重视岗位责任,向优秀人才和责任重大的关键岗位倾斜的原则。

因岗设定,无岗无薪原则。

对部门和岗位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合理拉开工资水平,以体现不同职位之间的作用和贡献的差异。

(三)激励原则

充分体现工资的激励效果,通过绩效考核将员工的工作效能与其收入结合起来。

(四)稳定原则

机构正处于运营机制与管理模式初期,在“组织项目化”运作探索期,机构的考核方式与纯职能型组织也有所不同,应本着促进员工稳定和长期在机构发展的精神进行薪酬管理。

二.薪酬规定的实施范围与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机构所有签订劳动与劳务合同的人员。年度基本薪酬总额预算由机构行政部门核定。

三.薪酬标准

薪酬组成部分:月基础工资+五险一金。

薪酬水平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政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平均工资水平、公益行业平均工资水平,以及机构财务水平等综合治理制定。

基础工资和工龄津贴是工资中稳定的部分,体现岗位价值、资历和技能以及与其相关的政策倾斜。

薪酬等级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不同等级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年度绩效合格可增加一级薪级工资,或经考察考核而增加等级。

各部门有年度固定筹资成本和团建及日常激励预算,由部门负责人报备秘书长后,负责审批支配。

(一)固定工资

基本工资是员工从事岗位劳动职责的基本报酬,

基础工资是员工劳动权利及其薪酬的基本组成,主要体现对劳动者的基本保障。机构设置统一的基本工资体系,即参考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设定,以确保员工的基本生活。

机构实行的基本工资标准,共3个级别。详见表1:基本工资标准表。

表1:基本工资标准表

薪酬等级

基础工资(元/月)

1级:决策管理层

5000~6500

2级:秘书处及项目管理高层

5000~6500

3级:工作人员

4500~6000

4级:财务人员(退休)

5000

(二)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

1.未参保的新入职员工

新员工试用期内且签订劳动合同后,应于每月15日前按社会统筹办理流程提交相关手续至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统一为员工办理;16日(含)以后通过试岗的员工,应于次月15日前按社会统筹办理流程提交相关手续至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统一为员工办理。如因时间差导致当月未能及时缴纳的,根据社保局规定,可补缴的险种由机构进行补缴手续的办理,为其补缴,反之则不补缴不补偿。

2.已参保的新入职员工

新员工试用期内且签订劳动合同后,应于每月15日前按社会统筹办理流程提交相关社会统筹及公积金转移手续至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统一为员工办理续保;16日(含)以后通过试岗的员工,应于次月15日前按社会统筹办理流程提交相关社会统筹及公积金转移手续至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统一为员工办理续保。

3.五险一金的特殊处理

机构为新入职员工办理五险一金时,如因员工个人原因(不能提供转入手续、参加新农合、在外单位参保、原单位欠费等)导致机构无法为其继续办理新增或续缴纳社会保险,由员工本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原因,与机构签订《个人未参保承诺书》,任何法律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离职人员社保

新员工试用期不合格离职、员工试用期选择不转正离职或者正式员工离职,离职日期为月15日前按社会统筹办理流程提交相关社会统筹及公积金转移手续至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统一为员工办理减员;16日(含)以后离职员工,按社会统筹办理流程提交相关社会统筹及公积金转移手续至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统一为员工办理缴纳五险一金或续保,应于次月办理减员。

5.五险一金的计算

五险一金当月个人缴费部分是由机构从员工当月工资中代为扣缴。

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管理规定和机构薪酬规定,为全职员工提供五项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障按照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规定进行缴纳,以员工基本工资为标准计算(如员工基本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则按照最低标准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机构代扣代缴。

住房公积金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机构采取按照员工基本工资进行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机构人代扣代缴。

 

2五险一金标准表

序号

保险名称

机构缴纳

员工缴纳

1

养老

19%

8.00%

2

医疗

10%

2%+3

3

工伤

按照核定比例(0.2%-2%

0.0%

4

失业

1.%

0.2%

5

生育

0.8%

0.0%

6

住房公积金

12%

12%

四.工资管理

(一)工资方案确定及调整办法

(二)每年度工资方案确定由财务会计人员根据年度预算确定本年度薪酬总额,经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年度工资方案,报主任批准后实施。

(三)员工职级晋升、下降或职位调动时,按照对应的工资级序调整。

(四)工资调整时间规定:职级变动调薪在职务变动生效次月起进行,机构整体调薪统一在每年元月一日起进行

特殊情况调整如下:

(1)表现出色或特殊贡献、业绩显著的员工,或因个人过失给机构业务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失的员工,其薪酬可进行特殊调整,不受时间限制。主管级(含)以下员工签批至秘书长,主管级以上员工签批至理事长。

(2)对员工薪酬的特殊调整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依岗位薪级提薪或降薪。

(3)员工薪酬特殊调整后,不影响薪酬的定期调整。

(五)工资计算

1.工资计算时间

每月工资计算期间为一个自然月,工资计算依据实际出勤天数。

2.日工资标准的计算

每月30日前,行政人事部收集《考勤汇总表》、《请假单》等相关考勤资料编制上月工资,于次月5日前完成统计汇报工作,并报送资财管理部。

日工资标准=月基本工资标准/21.75(当月标准出勤天数)

3.月现金工资计算公式为:每月发放工资=基础工资+工龄津贴+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每个考核季发放一次),其中:

工资应扣额=个人所得税+考勤扣款+机构规定的其他代扣款项;

1)个人所得税由机构代扣代缴,在员工月工资中扣除,其缴纳标准计算公式按相关法规执行;

2)考勤扣款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请假扣款、迟到、早退及其他考勤扣款。

4.各类假期扣发工资计算方式

1)事假:应扣工资=日工资标准*实际事假天数。

2)病假:应扣工资=日工资标准*70%*实际病假天数。

5.新进、离职、工资变动员工工资计算

1)当月新进员工:应发工资=日工资标准*出勤天数-应扣款项

2)当月离职员工:应发工资=日工资标准*出勤天数-应扣款项

3)试用期员工从试用日起7个工作日内(含7个工作日)辞职或辞退,不发放工资,超过7个工作日,自入职之日起计算工资。

4)新员工试用期为1至6个月,试用期按固定工资标准80%计发,试用期发放见习工资,无员工福利,特殊情况由机构协商确定。

5)员工试用期满转正时,从转正之日到次月起计发放全额基础工资以及员工福利等。

6)新员工转正当月、员工岗位调整或正式任命次月开始享受相应岗位级别的工资福利。

7)员工的薪酬调整期为每年1月1日按岗位所对应薪酬福利等级进行统一调整。员工薪酬调整需满足岗位正式任命满一年后,在年度调整期时按岗位对应薪酬福利等级并上调一级执行。

8)员工因职务变更调整薪酬,行政人事部于异动后的次月执行调整后岗位薪酬标准。

9)行政职级上调/下调员工,按岗位对应的薪酬福利等级第一档执行,直至次年1月1日按岗位所对应薪酬福利等级进行统一调整。

10)绩效考核时期内受重大处分者,不予调薪。

6.考勤统计:

每月5日由前行政人事部制作完成《考勤汇总表》,交主管领导审批。

7.工资发放日期

行政人事部根据《员工考勤汇总表》和《员工绩效考核总表》以及根据扣款项目等在月底前(绩效考核按季度以及半年度执行)制作完成《员工工资发放明细表》,由行政人事部主管审批后于下月15日前发放工资,若休息日顺延,节假日提前。      

五.福利费

项目工作餐:加班日,餐标80元/人*天;

出差补助:150元/天,餐费报销制。

  六.兼职津贴或劳务津贴

兼职人员劳务报酬的确定:兼职人员是指机构因为某个独特的工作而聘用但不属于机构正式职工的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兼职人员。外聘人员只领取与劳务工作相关的津贴或报酬,享受机构基础福利,其社会保障(五险一金)由个人自负。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按标准执行(参见表3:兼职劳务报酬表),具体金额由相关工作负责人按具体工作要求提出建议,经理事长批准,与外聘人员签署《劳务协议》后执行。

 

 

 

 

 

 

表3:兼职劳务报酬表

工作职务

一档

二档

三档


A类:

1.会计

2.平面设计

3.微信公众号、网站信息维护与发送

4.项目工作人员

每周工作1天:

津贴1000元/月

每周工作2天:

津贴2000元/月

每周工作3天:

津贴3000元/月


B类:技术外包

根据标的确定

C类:高级专家

公共学术讲座

3000-5000元/天

作品评选

3000-5000元/天

学术研讨会议

800元/天(前2天);

400元/天(第3天开始)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及北京莆田企业商会会员资源,建立慈善公益专项基金,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分不动本基金和动本基金两种。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只能从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可以从本金中直接支出。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专项基金会可依法向社会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业和个人定向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  根据捐赠情况的不同,专项基金又分独立基金和公共基金两种形式:

独立基金是指由独立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且有限定性资助指向的基金。独立基金的起设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公共基金是指由众多捐赠人零散捐赠、积少成多而构成的基金(如“一对一扶贫帮困结对子助学基金”)。

第六条  独立捐赠人对所捐设的专项基金享有冠名权。

第七条  所有捐赠人面向基金会的捐赠,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一定比例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设立专项基金之独立基金,基金会应与独立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2、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公共基金应通过基金会杂志、网站等向社会公告基金的用途,捐赠人捐赠行为的发生视为对所公告内容的认可。

第十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

2、向捐款1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3、向捐款1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牌;

4、定期通过基金会杂志、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6、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三章  基金的资助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都可以向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基金资助。

第十二条  基金会也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确定资助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基金会的宗旨;

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3、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经基金会确定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基金会负责,捐赠方不介入项目的具体实施。基金会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随时向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执行完毕时,向捐赠人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之独立基金一经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基金会和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和委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5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决定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

2、保证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基金会宗旨;

3、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4、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五章   项目管理成本

第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会专项基金按不超过捐赠额10%的比例提取管理成本,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

第二十条  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需在接受捐款时进行商榷,并由捐、受双方以合同形式确认。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度应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严禁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合理有效的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和工作领域,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发展的需要,如需设立分支机构时,由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三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本会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相关规定和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分支机构的名称为: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XXX基金。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章程》,并在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使用分支机构名称。

第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范围由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理事会进行授权,需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七条 分支机构是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自觉维护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的利益,积极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分支机构内不再设办事机构。全职工作人员由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统一管理,兼职工作人员由原单位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公章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用于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向外联络,不代表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对外用章。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统一管理,执行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单独开立银行帐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政经费自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为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自愿向基金会填报志愿者申请表,参加与基金会相关团体组织,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不谋求任何物质、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合理运用社会现有的资源,志愿奉献个人可以奉献的东西,为帮助有一定需求的人士,开展力所能及的、切合实际的,具一定专业性、技能性、并能长期从事服务活动的人。

二、志愿者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热心参与公益事业的奉献精神;

(三)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且不曾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四)具备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五)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儿童参与基金会志愿活动,需由监护人陪同或由幼儿园、学校等单位组织参加。  

三、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基金会宗旨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及活动。

四、志愿者服务形式:翻译、文秘、档案、法律服务、财务服务、活动现场服务、礼仪接待、后勤保障及其他基金会工作需要的服务。

五、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内容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就志愿服务工作向基金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六、志愿者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基金会秘书处的安排积极参加各项服务工作;

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该予以保密;

(六)原则上每年志愿服务不少于 20 小时;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志愿者加入

(一)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接受志愿者申请加入;

(二)志愿者可根据基金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信息,下载或向基金会索取申请表格,填写提交至基金会,或通过电子信箱等方式递交申请表;

(三)申请者经基金会秘书处初审,基金会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批准后,与基金会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即为基金会注册志愿者。

八、志愿者退出

  (一)志愿者如遇特殊情况终止服务,需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金会认为志愿者不符合志愿者条件的,可与其解除志愿者服务协议。

九、志愿者管理

(一)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及调配;

(二)基金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或基金会会徽;

(三)志愿者若为在校学生,基金会可为其作实习鉴定;

 (四)基金会向所聘志愿者提供交通、餐饮补助,原则上每日50-80元;

  (五)志愿者若申请基金会资助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权;

  (六)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基金会将其表现及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学校、单位或社区,或在基金会网站、自办刊物、微信公众平台上进行宣传表扬;

  (七)基金会对不履行志愿者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基金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十、本办法由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关于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领导

第一条  本会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由理事会决定、秘书处负责,秘书长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条 本会设财务室,具体负责捐赠款、物的实际操作。财务室设会计、出纳各一人;本会另设物资管理人员一至二人。按照分工各自履行岗位责任。

第三条  本会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办公室其他人员协助财务室工作。

二、帐目管理

第四条  社会捐款、捐物,分别建立帐目。另设明细报表,按月填报,年度汇总。捐物设物资台帐。

第五条 本会各项慈善基金、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配合全国、全市开展阶段性重大募捐活动的捐款,按要求另开银行专户,设专帐管理。

第六条 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要及时做好记帐、算帐、对帐、报帐工作,做到帐帐、帐表、帐实相符。做好财务相关凭证、报表的档案保管。

三、捐赠款、物的接收

第七条  捐赠的每一笔款、物(包括汇寄、代转方式捐赠)均需由捐赠者或本会工作人员在“捐款登记册”、“捐物登记册”上逐项进行登记。捐赠的物品应折款计算价值。

第八条 捐赠的每一笔款、物,经清点、核对后,向捐赠者出具《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并按捐赠数额,向捐赠者分别颁发《慈善之星》证书、《捐赠纪念》证书、《爱心卡》、《慈善纪念》贴标等。

第九条 捐赠的每一笔款、物,记入“登记册”时,均需填列捐赠“意向”,并同时在《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上注明“意向”。凡是万元以上有特定意向的捐赠,需建立慈善基金或专项基金,由本会负责人与捐赠者签订捐赠意向书或协议书。

四、捐赠款、物的保管

第十条  接收的捐款,必须按时存入银行,按期对帐。

第十一条 对捐赠物品,本会有条件保管的,由本会保管;没条件保管的,由捐赠者保管,都必须明确责任,完备手续,不得丢失、损坏。

五、捐赠款、物的发放

第十二条 捐赠款、物的发放,必须按照捐赠者的意向,由本会统一安排,并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年度计划中安排的重大慈善项目,由秘书长提出实施方案,经理事办公会审定后执行;一般性慈善项目或临时性个别救助,由秘书长提出意见,经理事长、副理事长审批后执行;捐赠者定向的千元以下小额救助,由有关人员填写审批表,由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捐赠款、物的发放,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有特殊要求的捐赠,必须及时发放。发放的每一笔款、物,都必须取得受赠单位的合法有效的收据或经受赠者签字、盖章后的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捐款的使用,严格执行“先进帐后使用”的原则,不得“坐支”;特殊情况,需请示本会负责人批准后办理。

六、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不断完善、改进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负责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制约。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七条 捐赠单位及个人捐赠的款、物,任何情况下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八条 配合全国、全市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开展重大募捐活动时接受专项审计。年度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理事会成员通报,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按照本会章程规定,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定期向理事会作专题报告,提请审议。

七、附则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接受社会公众问询答复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社会公众的公信力,接受社会监督进而改善服务技术和管理流程,配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信息透明要求对公开的信息加以解释,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接受公众问询答复工作须坚持“诚实守信,服务社会”为宗旨,客观准确披露公开信息,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基金会与社会公众间的沟通交流,提高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公众问询答复工作主要针对社会公众。若上级业务主管机构、注册登记机关等其他政府工作人员问询时,可参照本制度。

第二章 问询答复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公众问询答复工作主要指对《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披露内容进行详细的解释,以及对公众误解、披露错误等情况的解释说明。根据实际的公众问询情况,可逐步适当拓宽问询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公众问询答复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机构总体信息(包括基金会注册信息、联系方式、年度信息等)的详细解释(如解释机构地址),及说明信息变更的原因等;

2. 治理信息(包括章程、组织结构、治理层信息、利益相关方等)的详细解释,及说明信息变更的时间、原因等;

3. 管理信息(包括管理层信息、内部管理制度等)的详细解释,及说明信息变更的时间、原因等;

4. 财务信息(包括财务审计报告和关联交易)的详细解释,及说明查看各种表格、财务事务的方法等;

5. 项目信息的详细解释(如项目申请和退出机制、项目信息公布的渠道等),包括解释公开的项目信息中的遗漏、项目信息变更的时间、原因等;

6. 筹资信息的详细解释,包括解释公开的项目信息中的遗漏、项目信息变更的时间、原因等;

7.基金会管理、行政等工作近况、工作流程、工作负责人的详细说明。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的各职能部门均接受社会公众问询,基金会秘书长负责问询答复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工作,并指定部门具体做出应答。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电话、电子邮箱,接受社会各界的问询,及时将答复意见反馈给问询人,并做好问询答复相关的登记、存档等工作。

第四章 问询答复流程

第八条 基金会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是问询的受理人和回复人,受理问询答复,并做好记录工作。

第九条 问询途径主要包括:

1.邮件问询:

2.电话问询:

3.当面问询:问询人可以到基金会与工作人员直接交流,进行书面或口头问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58号金海湾酒店院内

第十条 所有问询应保留记录。

第十一条 所有问询应及时回应,如遇不能及时答复情况,应向秘书长、理事长汇报后将答复意见及时回应问询人,正式答复的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在问询答复工作中,有关部门和人员要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若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监督,管好用好善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财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1.本会财务核算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本会所募集的资金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并单独设账,分类核算。

3.本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账、明细分类账和总账,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账簿。

4.各种账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或科目汇总表等登记入账,做到核算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账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调整。

5.秘书处每月将接收捐赠款、物情况向理事长、秘书长及理事会报告,账目由审计机构审核,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收入的管理

1.凡收到的捐赠现金或支票,必须开具《北京市接收捐赠统一收据》专用发票,并及时将支票、现金缴存银行(现金须当日存入银行)。

2.接收捐赠实物的仓库,必须建立实物收支账册。当收到捐赠实物后,应给捐赠单位或个人开具收据。捐赠实物无论出入仓库,都必须填写出库单据和入库单据,其中一份作为仓库实物收支记录依据,另一份交财务部门进行实物收支核算。

3.存放捐赠实物的仓库必须每半年清查一次,核对账、物是否相符,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列出清单,报经本会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账目。

三、支出管理

1.本会管理经费来源于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单位、个人的专项赞助,主要用于日常的办公支出、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固定资产的购置、会议费、宣传费和慈善活动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

2.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3.经费核销规定及程序: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按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各项支出核销,必须持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合法票据,且符合报销规定。用于核销的各类原始凭证,需经手人签字,所购置的物品也应有验收人签收。

4.各项费用一次性支出金额超出3000元人民币的,原则上用支票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个人部分除外)。

四、票据管理

1.支票管理

(1)对于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须妥善保管,新购置的支票要做好辅助记录,以便备查。

(2)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支取备用金及发放救助款等条件下使用。

(3)使用转账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经理事长、秘书长批准后方能领用,无特殊情况领用人必须在10日内核销,转账支票使用时必须注明收款人、金额和用途。

(4)支票和财务用章必须分别由两个人保管,分别存放。

2.捐赠收据管理

(1)购置捐赠收据后,必须作连号辅助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作废捐赠收据必须加盖作废印章,并粘贴在原收据本册相应号码页上。

(2)开具捐赠收据后,据此编制会计凭证,并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账或其他账目,并做到日清月结。

(3)捐赠收据不得外借,其它单位或个人如因特殊原因需使用捐赠收据复印件时,须经理事长、秘书长批准。向外单位提供的捐赠收据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和收取人共同签名(因慈善协会出具的接收款、物票据具有按比例免税特点,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捐赠收据复印件时,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五、固定资产管理

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2)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3)单位价值较高的。

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符合下述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固定资产的配置应遵循科学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采购政策。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必须实施集中采购机构;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可以自行采购,金额较大、数量较多的也可以委托中介或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3.固定资产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账册,定期清查。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报本会领导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

六、会计档案管理

1.本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均应妥善保管。

2.会计凭证应每月顺序编号装订成册,标明年份、月份、起止号码、单据张数等,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字盖章装订后归档。

3.会计报表应按月报、季报和年报分类,编制目录装订后存档。

4.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凡查阅、复印、摘录会计档案,需经本会领导批准。

七、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为规范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监督,管好用好善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电子办公水平,保证财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会计电算化岗位包括直接管理、操作、维护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工作岗位。工作岗位包括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帐、电算维护、电算审查和数据分析等。

二、操作管理制度。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定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会计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帐簿;

操作人员离开电脑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三、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行,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

对正使用的会计软件进行修改、升级等要有审批手续;

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

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

四、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以书面形式保存的会计数据。建立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由专人负责;

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重要的会计档案应有备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

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5年。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财务报销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基金会财务报销行为,合理控制基金会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日常办公费用。主要包括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基金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一、办公费费用报销的一般规定

(一) 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且发票背面要注明用途,并附经办人签名。

(二) 报销人必须填写报销单,要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填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

(三) 按基金会财务制度审批程序报批。

(四) 报销5000元人民币以上需提前一天通知计划财务部以便备款。

二、费用报销的一般流程

报销人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对应费用报销单→ 秘书长审核签字→理事长审批→到出纳处报销。

第二条  交通费报销制度及流程

(一) 费用标准:

工作人员因公需要用车,要根据基金会《会务专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首先申请基金会派车出行,如需打车,则必须经过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否则不予报销。

(二) 报销流程:

1、 每月月底工作人员整理交通票据,在车票背面签署经办人名字,并注明去办事地点,按规定填好《费用报销单》。

2、 审批程序参照基金会日常费用审批程序予以审批。

3、 员工持审批后的报销单到计划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条  专项支出财务报销制度及流程

专项支出主要包括软件及固定资产购置、广告宣传活动费及其他专项费用等。

一、固定资产购置报销财务制度及流程

(一) 填写购置申请:按基金会有关管理规定填写《资产购置申请单》,经秘书长签明意见后报批,理事长审批签字后方可购置;

(二) 报销标准:按照相关合同协议及批准生效的购置申请执行。

   (三) 结账报销:(1)资产验收无误后,经办人凭发票按规定填写报销单(经办人须在发票背面签字);(2)按资金支出规定审批程序审批;(3)计划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报销单以支票形式付款;(4)若需提前借款,应按借款规定办理借支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保值增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尤伦斯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行为,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指保值增值的资产,指基金会用于短期保值增值和长期保值增值形成的资产及其因此而形成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遵循合法、谨慎、安全、有效原则,确立保值增值风险防控机制。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北京尤伦斯艺术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对保值增值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保值增值资产

 第五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是指:非限定性资产、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能用于其他用途的财产,不得用于保值增值。

第六条  基金会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公益资金合理支出,捐赠资金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

第七条  基金会的保值增值品种主要以固定收益类保值增值为主,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金融产品及《章程》允许的其他合法性保值增值;增值保值品种如需调整和划分,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除银行定期存款外,基金会保值增值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90%。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基金会保值增值管理职责:

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

1、制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2、审定保值增值战略、资产组合策略和风险容忍度;

3、审定保值增值管理人(机构)的选择标准;

4、审定年度保值增值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5、审定重大保值增值项目及活动;

6、检查、监督秘书处的保值增值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7、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流程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计划方案须报理事会审议,决议须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决策记录应记载明确保值增值事项、提请保值增值人的意见和签字、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字,表决结果存书面档案。

第十一条  年度保值增值计划的保值增值金额、品种或结构等需重大调整,需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秘书处拟报理事会讨论审议的资产管理议案,应先由财务会计部提出建议,由秘书处提交理事长,理事长同意后方可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保值增值运作

(一)固定收益类保值增值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授权,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资金运作,实现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固定收益类保值增值更换保值增值机构时,需经理事会批准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财务会计部应对保值增值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

第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保值增值项目具体执行,包括了解项目内容及企业情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收益,并向理事会汇报保值增值结果。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保值增值资金运用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

(二)禁止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三)禁止借款给非金融机构;

(四)禁止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保值增值;

(五)禁止从事可能违背基金会宗旨、损害信誉的保值增值;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保值增值行为。

第十七条  基金会委托保值增值时,必须与保值增值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委托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保值增值范围、保值增值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

第十八条  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保值增值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及规定,依据“集体审查,分级批准”的原则,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条  基金会资产处置由秘书处提出处置方案,经秘书长及理事长审核同意,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须保留完整及真实资料,资产处置结果理事会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保值增值,参与决策的理事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相关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保值增值或处置资产;

(二)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外需披露相关信息,参照《北京尤伦斯艺术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执行。本制度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秘书处工作职责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执行机构和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理事会精神,承担基金会各项日常事务工作。下设项目部、财务部、综合、宣传部4个部门,秘书长全面主持基金会秘书处工作,负责执行基金会重大活动的策划、组织、协调,主抓基金募集、专项基金运作,落实年度目标任务,协调落实、理监事会活动,做好秘书处各部门的工作协调,及时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以及秘书处机制、文化建设等具体事务。

 

一、项目部工作职责

是负责基金会各公益项目,医疗卫生、支教助学、扶贫救助妈祖文化四个主要基础公益项目以及各专项基金等项目线下活动的策划、执行、推广及服务工作;做好各单位和组织以“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名义开展公益活动的对接、跟踪;开拓公益合作新渠道、新平台,研究并发展新的筹款模式,尤其关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创新合作;

二是负责北京莆田企业商会及籍驻京各商会基金募集,做好基金会与理监事会成员、在京商、各商会和捐赠者的联系,签订捐赠协议、战略合作协议,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合作;协助财务部发票的开具和对接等方面的工作;协助理事会议、公益活动开展等工作;负责央企、国企等大型企业和社会公众基金的募集;协助做好年检、评估等工作;

负责建立项目档案;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相关材料并收取捐赠费,建立重要捐赠人数据库、档案建立、整理,志愿者招募及档案管理等;做好理监事会成员、捐赠人接洽节日慰问;组织理监事会成员或捐赠人考察捐赠项目;协助理监事会成员及捐赠人策划、指导开展公益活动;

是负责筹款渠道营销策划、众筹产品的设计,结合公益项目产品素材,以及与筹款相关各项公益活动的推广;跟进筹款的重要合作伙伴的工作规划;推动与维护筹款的渠道合作伙伴互动,深入制定渠道筹款策略并落实;负责项目救助申请人接洽、申请资料审核、资金的募集,项目数据库、档案建立、整理;负责促进提升筹款渠道上的捐赠人对接服务工作的落实;

是负责基金会对外联络,来宾接待,开展兄弟基金会交流,促进同国内外基金会的联系和合作;

是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财务部工作职责

一是负责妈祖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负责善款收支情况统计登记工作搞好核算、出纳、建好账目,做好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编写月、季、年善款和管理费使用情况报告;

二是负责编写理事会议、监事会议财务报告;负责做好核算、出纳、建好帐目,做好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保险,落实社保、公积金增减事宜;税务登记、发票申请及发放登记协助收取捐赠费;

三是协助做好基金会的评估,协助做好基金会的年和变更等工作

四是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综合部工作职责

一是负责秘书处日常行政工作,联系民政局、税务局、财政局等主管部门,落实基金会年报、评估、慈善中国网上及时上报更新工作;协助财务部做好税前扣除资格和免税资格;联系与公益相关的会员企业等方面工作;秘书处各部门的综合协调,理监事会会议、秘书处会议等会务安排工作总结和计划收集及上传下达、汇总落实;

是负责印章保管、使用登记;基金会文件编号、登记;外来传真、文件、材料、报刊、简讯收集、整理、分发,协助寄送刊报;秘书处工作会议通知、安排,工作计划拟制、落实汇总,秘书处值班记录;负责接待安排,秘书处人事、档案、制度、车辆管理,专职人员考勤登记、加班汇总、绩效考评,值班及卫生轮值安排,秘书处办公内务整理、规范;

是负责联络和发展理事会成员,通讯录收集、编印;收集基金会理监事会成员通讯录,理监事会成员数据库、档案建立、整理,匾牌制作、管理、送发;做好基金会理监事会成员及捐赠者评先评优推荐;

是联系福建省各地市在京机构,聘请基金会顾问,收集顾问通讯录;做好理监事会成员接洽、节日慰问;组织基金会理监事会成员参加各项会务活动;

是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宣传部工作职责

一是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和活动的宣传报道,官方微信和网站日常更新;草拟基金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季度工作总结等重要文稿起草,撰写基金会领导讲话稿及调研报告;会议记录、纪要,大事记,会务活动拍摄;做好对外宣传报道;贺电贺信起草;寄送刊报(理监事会成员、顾问、各兄弟基金会);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

是负责编辑基金会内刊、微信推文,基金会宣传片制作,基金会宣传册、项目宣传单页编辑制作;

是邮箱通讯录管理、更新、群发,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日常更新、建设、维护,内刊、网站广告招商;六是做好与各大媒体的联络,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组织参与各项创新公益活动的宣传报道,通讯录整理,建立爱心人士资料库等;

是协助做好基金会的年检、评估;

五是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秘书处考评奖惩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办会服务水平和工作人员素质,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加强对基金会秘书处的工作考评。秘书处的工作要依据本会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定期每个月进行考评;对每个秘书处工作人员都进行绩效量化考评,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和如期不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必要的惩罚(视情况扣20-50%工资和补助),有违纪违规行为则予以严肃处理(降级或开除)。

一、考评类别

秘书处考评制度分为试用考评、晋升考评和年度考评三种。

(一)试用考评

适用于秘书处各部门所有初聘人员,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考评由各部门主任负责;部门负责人对表现优秀者可向秘书长申请缩短试用期。

(二)晋升考评

1、秘书处部门领导等岗位空缺时,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可公开竞聘。由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对参竞人员进行择优评聘。

2、被晋升的人员应符合以下几点:a、忠于职守,工作态度认真。b、服从上级工作安排,思想品性好。c、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d、前两年年度考评至少一次为优秀。

(三)年度考评

1、每年年终对所有工作员工进行一次年终考评。考评时,参照综合事务部统计的秘书处工作人员年终出勤统计表,以及全体工作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的“秘书处工作人员年度考评表”情况,认真、公开、公平、公正地考评每一位成员,并汇总填报考评表。

2、考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3、考评成绩为优秀的,评选为当年的基金会优秀工作者,并给予表彰、奖励,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每年评定名额约3—5名。

4、本年度考评不合格者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者给予降职处分;连续三年考评不合格者给予开除处分。

5、年终考评的结果,均由综合事务部记入该成员的档案中。

二、考评方式

1、员工考评由个人考评、部门考评和秘书处考评三部分组成。

2、部门员工对自己进行个人考评后,考评表上交部门负责人考评,部门负责人对本人个人考评后汇总部门所有员工考评结果后上报秘书长,再报由理事会安排最终考评。

第二条 结合年度考评成绩,在年度工作中连续表现优秀和取得重大成绩者,在理事会会议上进行表彰和奖励。

一、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对基金会工作有重大革新,有重大成果,使公益活动产生重大效益,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有重大成效者。

(二)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在限期内、并有质量完成者。

)对于舞弊、或者有危害本会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为秘书处挽回不必要损失者。

)成员有上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奖励,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奖励的类型。

二、惩处分为“免职(即开除)”,“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具有下列之一者,给予“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违反国家法令,违法乱纪者。

2、盗窃秘书处财务,挪用公款,故意破坏公物者。

3、不服从上级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4、泄漏基金会秘密(包括所消毁的文件),捏造谣言致使基金会遭受重大损失者。

5、仿效上级人员签字,盗用公印、信函者或擅用基金会名义者。

6、品行不端,经教育不改,严重损坏基金会信誉者。

(二)有下列之一者,给予“降级”“记大过”处分:

1、经事实证明,领导能力差,不能使业务工作拓展者,应降级。

2、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报者,极其严重者,应降级,轻微者记大过。

3、故意浪费基金会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基金会受损者,看其严重性,给予降级,记大过。

4、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上级行为,情节较轻者,记大过,严重可予以降级。

5、未经上级批准,私自做主且造成损失者。

6、受到各基金会或理监事会成员检举投诉,严重损害基金会形象,且经查属实者给予降级降薪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解除合同或辞退处理。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以“记过”处分:

1、服务态度低劣,对基金会还末构成严重损失者。

2、由于过失致使公物损坏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四)具有下列之一者,给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躲避者。

2、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懒惰者。

3、在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10次或以上,年度旷工5次或以上者。

4、未经上级批准,擅自离岗者。

三、其他违反各项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四、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惩处,警告三次等于记过一次,记过三次等于记大过一次,累计记大过两次,应予免职或开除。

第三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奖惩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长、监事长商定。

第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文件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为规范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档案管理,增强基金会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秘书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文件管理

(一)秘书处人员在起草文件之前,应首先了解事情的背景、起草该文件的目的及所需注意事项,并收集相关素材,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

(二)秘书处人员在起草文件的过程中,要做到内容详实、准确并根据文件的性质及运用场合的不同而选用不同的书写和表达方式,做到适时、贴切;

(三)各部门文件在下发之前要经秘书长审阅,文件下发时要迅速、及时,并做好下发记录;若是一些需要回收的表格和文件,还要做好事后的回收工作;

(四)文件下发后要及时进行整理存档;对于回收的资料也要及时整理存档;

(五)有限定发放范围的文件,要注意做好相关的保密工作。

二、档案资料管理

(一)档案资料在收发借阅存档销毁各环节中,应严格登记。

(二)借阅文件应在借阅指定地点进行并在指定期限内按时归还,借阅文件资料时严格按照文件密级管理为准执行,同时办理档案资料借阅手续。

(三)所有档案资料均要定期清查,借出的档案资料要在指定期限内归还,若发现丢失的要及时追查处理,并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绝密的档案资料要在主管的监督下进行核对,必须做到物单相符。

(四)借阅的文档资料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否则将进行严肃处理。

(五)重要、机密文档资料如需复制和摘抄,必须经秘书长批示。

(六)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重要文件时,应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七)对各类文档资料应指定其存档期限,以便及时清理。

(八)在部门主管安排、监督下,定期对退档资料进行销毁,并且及时在文档目录上做出更改,确保现有文档资料与目录清单一致。

(九)档案柜中的资料应保持干净、整洁、明了。

(十)各部门文档负责人对自己所负责保存的文档资料要有详细的目录,对有价值的文档要及时备份并做好保密工作,若因丢失、文件备份不及时或泄露相关机密,从而给基金会带来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十一)文档资料负责人对所有保存文档要按顺序分类存放,同时做出相对应的文档目录清单,如果有新资料入档,必须在文档目录中及时添加。

(十二)若文档负责人离职时,须按文档目录清单做好工作交接,按照文档目录清单与现存文档核对,如果出现物单不符,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人相应处罚。

(十三)新接管档案管理的负责人要尽快熟悉负责保存的文档,继续做好文档的保存、保密工作,并及时对文档进行更新、备案。

(十四)如因档案资料保管人工作疏忽或交接手续不严谨造成文件资料丢失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收发文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会收发文管理,简化办事程序,安全、保密、快捷地传递和制发文件,加快文件流转速度和办理质量,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有关公文处理规定,并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管理

   1、收文归口。凡主送本会的文件,包括邮寄、快递文件,传真文件,电子邮件,会议分发文件等,一般性文件由综合发展部管理,做到当日收文,当日按照各部门工作职责分别发放。电子邮件由基金会网络管理员统一查收,并按部门分别转发处理。

2、传递形式。综合部需认真做好文件登记和分类,急件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请示后交由有关部门立即办理。公文运行采用纸质运行和网上运行两种方式:

纸质运行:由综合部统一收发,并按照收件人信息报送基金会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传阅,根据部门分工安排工作,并负责文件留存

网上运行:为方便基金会与北京莆田企业商会、各商会及各兄弟基金会的联络,基金会建立电子信息平台,一般性文件均可采用网上运行方式。

急办文件:由综合部直接报送基金会领导审阅批示,后由基金会领导安排相关部门酌情办理。

  3、传递时限。基本遵循“随到随办”原则,一般情况下,所有收文不超过一天报送基金会领导及分发到各部门,凡来文中限定办理时间的,应按其规定的时间办复;紧急公文,必须做到随到随办。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的,由基金会领导出面协调,并尽可能通知来文单位,讲明原因,取得谅解。

   4、文件催办与检查。综合部应视文件的轻重缓急,做好催办、督办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按时完成交办事项。

5、文件安全与保密。文件传递与办理应严密手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文件安全、完整。综合部要跟踪公文的传递,严防文件失密与丢失。

6其他。对贵重物品、汇款、邮包,要进行专门登记,并由个人签字领取;对投递错误的邮件,应及时退回。

   二、发文管理

1、归口管理。凡以本会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各相关部门统一汇总至综合发展部归口管理。具体工作由各部门和综合部共同完成。

2、行文程序。本会各部门发文均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部门拟稿→综合部初审核稿→秘书长复审核稿→理事长签发→综合部登记文号→拟稿部门校对复印→综合部盖章→拟稿部门封发归档。

   3、行文规则

(1)拟稿用纸规定:本会所有发文均采用A4白色纸张(特殊文件除外),页面顶部标有“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文件”字样,内容以电子打印稿形式发文。

(2)行文书写规定:文件起草、审核、签发,主要以电子文档形式为主,如需手写,必须用蓝黑或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笔、纯蓝钢笔书写,书写字迹清楚工整。修改文件时增加的内容不得写在装订线外。

(3)行文核稿规定:以本会名义发出的各种文件、领导讲话、综合性材料、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它材料等必须核稿,核稿分为初审核稿、复审核稿和终审核稿。初审核稿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对行文的可行性、观点的正确性进行核准;复审核稿由综合发展部对文字表达、文件格式、主题词、书写要求、呈送单位等规范性进行审核。复审核稿过程中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复审时有权退回发文部门修改或重新拟稿;涉及重大事项的文件需由秘书长进行终审核稿,全局把握文件的准确性、全面性等。

(4)行文签发规定:本会一般事务性发文由秘书长签发,重要文稿或涉及面广的文稿,由基金会理事长签发。对未经核稿及不合规范的文稿不予签发。如需与外单位签的,必须经理事长本人签发后,由拟文部门送外单位会签;外单位草拟的文件需由我会签的,视同我会拟稿,按我会公文制发程序办理。

(5)文件用印规定:公文用印要端正、清晰,印章的下部边缘压盖行文日期,并使年月日清楚可辨。原稿也应盖印,以示办结;原稿盖印一般在签发人姓名之下。对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外单位主办的联合行文但未经本会有关部门与原稿核对无误的文件、以及超出规定份数的文件不得盖印。

(6)行文传阅规定:凡本单位单独发文,要求各部门执行的,或涉及到有关部门参与执行、管理、监督、检查的,发文部门要及时通过文件公告或网络形式告知,并进行传阅。

(7)行文归档规定:所有发文均应归档。归档文件份数如下:本会单独发文归档三份,与外单位联合发文归档四份。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金会印章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有效地维护基金会利益,杜绝不法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印章包括“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公章”、“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发票章”及法人代表印章。

   第三条 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建立《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公章使用登记表》,经办人须在登记表上填写清楚公文的名称或用途、印章名称、盖章公文份数、经办人签字、经办时间,报请秘书长签字后才能加盖印章。

   第四条 上报的统计报表、报告、函件、合同协议等加盖印章后应留一份存档;所有介绍信、说明、证明等一般往来信函,经秘书长同意加盖印章后应留存复印件。

第五条 本会公章及法人代表印章由秘书处分不同专人管理,印章须加锁存放,不准委托他人代管。

   第六条 公章不得带出办公场所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秘书长批准,用后立即带回。

   第七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公文纸、信纸上盖印。印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严格按程序保管使用印章,不得损坏印章,不得私自加盖印章。

   第九条 秘书长不得在未经理事会授权事项中,利用职权使用基金会公章,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法人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安全、有效地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综合部负责保管。

第四条 需要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的单位,须递交申请书,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基金会综合部办理手续。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综合部负责复印。

第五条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向秘书长提交申请并审批后,由基金会综合部工作人员陪同。

第六条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证书,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如对基金会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进行组织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法人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八条 本规定从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